| 山东确定生态补偿标准 退耕还湿农民有补偿
齐鲁晚报 2007-7-19 14:37:44
山东省生态补偿对象和标准已经确定,其中对实施退耕(渔)还湿第一年度的农民,原则上按上年度同等地块纯收入的100%予以补偿。第二年度按纯收入的60%进行补偿。
山东省规定,根据试点地区各环境保护主体为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规划、污染减排计划而做出的贡献和付出的额外成本,对退耕(渔)还湿的农(渔)民,在湿地发挥经济效益前,按农(渔)民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实施退耕(渔)还湿第一年度,原则上按上年度同等地块纯收入的100%予以补偿;第二年度按纯收入的60%进行补偿;第三年度后不再补偿。
对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因实施工业结构调整而造成企业关闭、外迁的,由试点市从补偿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并结合其他资金,统筹给予补助。
对流域内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实施“深度处理工程”的,按每年度缴纳污水处理费的50%补偿;对实施“再提高工程”的,按“再提高工程”所削减污染物处理成本的50%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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