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地震灾区政府须跨越七大涉法障碍

新华网 2008-6-20 12:02:28

    余震,大雨,滚石,塌方,泥石流,还在时
时威胁着受灾群众。

    ……震魔仍在施虐。

    转移,鉴定,拆除危房,搭建板房,规划重建,受灾群众的希望在逐步明朗。

    ……党和政府仍在带领人民奋力拼搏。

    救灾与重建并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大量的实际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

    就灾区政府而言,如何厘清一些法律关系,越过一些法律障碍,以保障救灾和重建顺利开展,预防和减少涉灾行政诉讼,避免政府在抗震救灾期间因诉讼分散精力,亦应为当务之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次派员赴京,与国内顶尖法学专家探讨救灾和重建工作中的涉法问题,经过大量研究,提出七个方面的涉法建议。

    关于抗震救灾指挥部

    问题:“5·12”地震灾难发生后,政府迅速成立了抗震救灾指挥部,并以指挥部的名义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灾后的救助、重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抗震救灾指挥部系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其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政府为被告。

    建议: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建议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从内部统筹调度和宏观命令角度来安排工作,对可能产生诉讼的行政行为尽量由归口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关于受灾群众、政府与社会的角色定位

    问题:地震发生后,政府和社会各界对灾区群众展开了大量的救助工作,成效显著。

    厘清受灾群众、政府与社会在灾后重建、安置中的主体和角色定位,有助于灾后重建和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议:2006年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7条第2项恢复重建中明确:“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该规定明确:

    ——受灾群众是灾后重建的主体;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对无家可归的受灾群众负有救助责任,是灾后重建、安置工作的组织者;

    ——社会承担的只是道义上的援助。

    因此,在灾后重建、安置中,受灾群众应发挥主体作用,承担政府救助、社会资助以外的重建资金,自力更生,积极自救和恢复重建;政府给予救助和组织实施而不是赔偿,这种救助应视财政情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社会应积极支持,这部分资金的资助原则是量入为出。

    政府应当在尊重受灾群众意愿和合法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救助手段,保证其基本生存权利的实现。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第7条第2项恢复重建中明确:“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料、以工代赈、自行贷款、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建议政府对重建中有资金困难的受灾群众,可针对性地制定按揭贷款政策,并引导其通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方式解决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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