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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解读:国家工作人员隐瞒海外存款可定罪

中央电视台《新闻1+1》 2008-8-27 9:43:27

    《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前审议,严惩贪污贿赂成为修法重要目标。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量刑,扩大斡旋社会罪主体,能否为反腐败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打击内幕交易,“老鼠仓”最高获刑10年;保护公民权利,非法泄露个人信息将追究刑责。

    社会热点列入草案,能否弥补法律漏洞?

    关注《刑法》修正热门条款,《新闻1+1》正在解析。

    主持人(董倩):

    晚上好,欢迎收看《新闻1+1》。

    《刑法》一向是被当作惩治犯罪的利剑,俗话说宝剑锋从磨砺出,那么昨天《刑法》迎来了第七次修订,这次修订对于《刑法》这把宝剑来说是使用者使用的更顺手、更方便,还是说使得这把宝剑的锋芒更加地锋利,今天我们特别请到北京师范大学的卢建平教授为我们做解答。

    首先我们还是来看一下有关反腐败的几条修正。

    (播放短片)

    解说:

    昨天,备受瞩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在京进行了首次审议,其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五年提高到了十年。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已运用20年。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罪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做出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制定本意是为了更好地打击贪官,惩治腐败,而且也收到了一定成效,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在一些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一罪名逐渐显露出了它的局限性,因此一度成为社会争议的热点。有人认为,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偏轻,一些贪官动辄贪污几百上千万元,若老实交代了就是受贿,这个罪名的最高刑罚是死刑,若装糊涂死活想不起来就是来源不明,最高刑罚则是蹲五年牢房,孰轻孰重,一望即知。

    2001年,安徽省阜阳市原市长肖作新、胡继美夫妇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000多万元,其中社会金200多万元,而来源不明的财产达到1800多万元,最终,肖、胡二人一个死缓,一个无期。2003年,山西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原局长由于300万元来路不明犯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一年多的审理,判其有期徒刑三年。

    难怪有媒体指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了许多贪官的护身符。“两会”上也不断有人大代表建议加重处罚。昨天,《刑法(修正案草案)》出台后,很多人认为刑法力度的加大将增加对贪官的威慑力。但也有评论认为,这一刑法有悖于无罪推定这一现代法制的基本理念,因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就应该被认定为无罪,如果严格遵循这样的理念,那么来源不明的财产即使再多,也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围绕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争议孰是孰非,国际上的通行惯例是怎样的呢?

    此外,在昨天讨论的《刑法(修正案草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收受钱财,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退休高官利用其职权受贿的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些新举措能否使反腐败取得新的突破呢?

    主持人:

    好,接下来我们就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首先您给我们解释一个概念,就是从1997年《刑法》以来,这是第七次修订了,这样的一个频率是正常的吗?

    卢建平(特邀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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