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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大修”凸显六大看点

新华网 2008-9-28 11:38:02

   看点一:拒赔没那么容易。

    近年来,国内部分保险公司形成了一种“潜规则”:保险人收取保费时不认真审查投保人告知的事实,出险时则竭尽全力严格审查,非查出投保人所告知的事实存在漏洞不可。有的保险人甚至明知投保人做的是不实告知,也不制止。这样一来,如果不出险,就坐收保险费;如果出险,则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这种事情多了,很多人得出保险公司“都是骗子”的结论。

    这一状况有着深刻的法律根源。原来,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各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保险条款中都未对保险人的这一做法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留下了不利于投保人的法律漏洞。此次修订的最大亮点当属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看点二:放宽了保险利益主体范围。

    现在不少单位以福利的形式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由单位作为投保人出钱投保,职工作为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众所周知,单位对于职工的个人家庭财产一般毫无保险利益可言。但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来判断,则这类保险合同均为无效。而就一般法理而言,这种投保行为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以私分、转移国有资产为目的的除外),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这就造成了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不一致。

    修订草案规定:“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与现行保险法相比,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主体由单一的投保人扩展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这一修订顺应了我国保险业的现实需求。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赠与型保险、团体保险等险种以及代购代付保险费等行为将告别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境地。

    看点三:保险合同的解释

    更加客观公正。

    现行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一规定长期以来饱受争议。

    事实上,对客观情况不加任何区分,只要双方发生争议,就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并不实事求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也有任意扩大这一“有利解释原则”的倾向,希望通过对合同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来平衡他们与保险人之间的强弱对比关系。其实,随着保险法此次修订完善,特别是不可抗辩条款等内容的出现,投保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已经没有必要过分依赖这种方式来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的利益。所以修订草案中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在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之前,先按照“通常理解”对保险合同予以解释。

    看点四:财产保险为“有车族”

    作“贴心”修改。

    首先,车辆转让后的保险衔接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修订草案提出,当保险标的发生转让时,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将由受让人承继。这与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有非常大的差别。以二手车买卖为例,依现行保险法,原车主A将车卖给B后,如果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保险的过户手续,则A、B二人均无法获得保险保障,即使保险合同仍然合法有效也无济于事。而修订草案则赋予B在一定条件下索赔的权利。另一方面,草案规定如果转让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并且恰恰是因为这种增加的风险而发生了保险事故,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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