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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or商业 数字化图书馆发展必踩侵权警戒线?

中国青年报 2008-5-6 9:21:53

    在本次诉讼中除了著作权、收益权、汇编权、电子出版权等各项权益之外,追加对被告侵犯人身权的诉讼。

    庭下调解由于双方诉求的差距过大并未成功,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侵权嫌疑的数字化图书馆呼吁自身难保

    “我们有一个起码的前提是‘先授权,再使用’”国家版权局段玉平处长提到这么一个原则。互联网的优势就在于信息的海量和快捷,在授权方面就对传统体制有了挑战。

    对于这种两难困境,国务院法制办教科司司长史敏则认为,在著作权人能够主动维权的前提下,一些没有得到版权的数字图书资源,可以尝试走先上网后授权的路子,只需同时发表授权声明。

    刚参加了4月9日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召开的“数字化图书馆建设与版权保护”座谈会的李孝霖律师认为,数据公司在网站上单方面发表声明,不能够免除侵权的责任。著作权使用的前提是许可,未经许可的使用就是侵权。

    大部分专家也认为,数字图书馆的海量数据不能突破著作权法适用的底限。但是数字图书馆产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是,授权方式如何应对海量图书。版权保护是数字图书馆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

    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王莹老师认为,全文上网,是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方向。而作者的法律观念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现有的某些法规性文件以及高校学位论文授权书还是多年前制定的,已经跟不上现在技术的发展了。

    相对于全国560多家出版社、200多家电子音像出版社、8000多家杂志社、2000多家报社、几百家网站和其他与版权有关的产业而言,目前的版权代理队伍小得不成比例。截至2002年年底,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仅有28家。

    4月21日,在上海举办的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指出,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第一年,中国的版权保护已建立起一套既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又符合中国国情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但是当前法律的执行远远比法律的制定艰巨,我们应该把更多的力量和资源放在法律执行上。

   “我们可以寄希望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陈锦川解释,就是提倡设立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一方面将广大著作权人的个人权利经授权后集中管理,为著作权使用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中转稿费,图书馆只需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一揽子协议,就可获得几乎所有作品的合法使用权,从而免去寻找作者的困难。另一方面,以自身名义代表著作权人向侵犯著作权的集体和个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杜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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