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修改后的民诉法:缓解申诉难和执行难
中国普法网 2007-11-1 10:19:38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诉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的规定。
六个月未执行可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的执行人员执法不严格、行为不规范,也是产生“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为此,新法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增加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是针对有的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等情况,赋予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由其他法院执行的权利。增加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 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发生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案外人异议实质是对执行标的归属发生争议。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涉及对该争议的处理,对法院的审查应当给予救济途径,否则有可能损害案外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新法增加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二年
现行民诉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实践中,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且,有的当事人如在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就不能得到法院保护。 为此,新的法律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二年,并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可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现行民诉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一审法院执行。但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一审法院所在地,由一审法院执行较为困难。 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效率,新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删去“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1986年制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为了解决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法人的破产还债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已经对破产还债程序作出统一规定,而且适用于全部企业。 因此,新法删去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