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突发事件应对法攻破处突五大难关
中国普法网 2007-11-1 10:22:34
据此,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预警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及时、人员财产损失比较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攻破难关之五
“授权+限权”巧妙化解矛盾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有一个矛盾无法回避:如何做到既赋予政府强制权力,保证其有足够的、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又坚持在特殊状态下依法办事,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行使应急措施而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突发事件应对法用一个加法巧妙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即“授权+限权”。 法律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可以“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施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等;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则被赋予了“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等多项必要应急措施。 在赋予政府必要处置权力的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诸多刚性约束,以防止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 根据法律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法律同时明确,“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理念,就是在有效控制危机,维系社会共同利益的同时,尽量将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影响压缩到最低的程度。”曾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说。
还需攻破之难关
抓紧制定配套制度落实法律
2006年,在超强台风“桑美”即将正面袭击温州之时,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双昆村的村干部吴炳光一大早就骑着摩托车穿梭在村里,动员人们转移。 然而,几个住在泥房里的湖北籍务工者居然对前往劝说转移的村干部说:“这里风不大,雨也没什么,挺安全的,还需要转移吗?” “就是台风来了又怎么样,我们没见过台风,正想看看它是什么模样呢!” 温州市一位社会学者因此感叹:“灾害并不可怕,市民防灾避险法律意识和自救自护知识的缺失才真正可怕。在一定程度上,科盲、法盲们的冒险举动也在无形中抵消着政府为防灾抗灾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日前就突发事件应对法答记者问时指出,通过广泛宣传,“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这部法律,提高全社会应对危机的能力,强化全社会的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正是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需要抓紧的工作。 有着多年防台风应急处置经验的一位基层负责人说,现行法律法规对紧急状态下的台风大转移并无详细具体的规定,防台预案和转移命令往往要求在某某时间前将危险区域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但对什么是“安全地带”,却没有具体标准可依照,这就给基层干部在具体实施中带来困难。此外,被转移的人们可以听政府的号令,也可以不听;用来安置的学校与其他公共场所可以接收转移过来的群众,也可以不接收。还有诸如被转移群众的吃饭与饮水问题如何解决,被转移人群中发生流行病怎么处置之类的问题,都还缺少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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