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2008奥运会在即 诸多法律问题待解
中国普法网 2007-11-15 9:44:19
对于奥运会来说,和“兴奋剂”一样受人瞩目的关键词还有一个——体育纠纷。近年来,奥运裁判事故的急剧增加,不但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利益,也给奥林匹克运动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2004年雅典奥运会男子体操个人全能比赛中,韩国的梁泰勇在双杠赛中的起评分被错误地扣掉了0.1分。如果评分正确,梁泰勇就能以0.051分之差击败美国的哈姆获得金牌。事后,国际体操联合会也没有采取得力的回应措施,以致梁泰勇无法得到应得的奖励。 再早之前,2002年盐湖城冬季奥运会上,法国花样滑冰裁判承认收受贿赂后,国际奥委会不得不对受害者追加了一枚金牌。 专家指出,由于体育运动的利益关系逐渐加大,奖章获得者可以获得数以百万计的奖金、商务赞助和出场费,为争夺奥运利益引发的纠纷也与日俱增。同时,视频回放技术的提高,也使裁判技术错误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容易被人们发现,使得过去似乎正常的体育运动也可能发生纠纷。无论是何种原因,奥运会纠纷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加激烈,大多数代表团抵达奥运村时都带着长长的律师队伍。 据了解,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体育纠纷越来越多。就体育纠纷解决渠道而言,绝大部分是靠仲裁、调解、体育行业协会内部处理和体育行政处理等非诉讼的途径解决。 近年来,采取诉讼途径解决体育纠纷也开始逐渐被人们采用,如松日俱乐部诉中国足协行政不作为、姚明诉可口可乐公司肖像权侵权案等,这些案例也引发了诸多专家学者对司法介入体育纠纷的关注。 专家称,我国体育纠纷法律解决机制,虽然在体育法颁布之后形式上较完善,但是由于体育法本身可操作性差,针对体育法的配套立法严重滞后,体育仲裁制度迟迟未能建立,导致国内体育仲裁至今仍是一片空白,司法介入也由于体育行业协会的强制排除以及人们错误观念的影响而变得困难重重。因此,构建我国体育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尽快明确司法介入的界限,对保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体育领域的纠纷解决较之其他领域更要求迅速性与扎实性。“考虑到这个领域的特殊性,需要及时性的制度补充来克服一般依当事人合意的仲裁制度的界限。”韩国体育与娱乐法学会会长、东国大学教授延基荣介绍韩国的体育纠纷解决体制时说。 据介绍,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体育仲裁作为体育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之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设立,使体育仲裁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根据国际惯例,2008年奥运会期间,CAS将在北京设立北京奥运会特别(临时)仲裁机构,以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而CAS临时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包罗万象,对于裁决结果当事人可能会要求中国有关司法机关承认与执行,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2008年CAS临时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应该首先解决2008年CAS临时仲裁裁决的国籍及性质问题,接着再分析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基础。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小平认为,2008年CAS临时仲裁裁决属于外国仲裁裁决,有关当事人可以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同时,从长远发展来看,我们应该根据国际仲裁界的惯常做法,适时完善我国仲裁法、体育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仲裁规则的规定,并且在适当的时机考虑撤销对《纽约公约》的商事保留,消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障碍,为我国的国际发展进一步铺平道路。
一个现实:我国每年约有4000名运动员面临转业,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容乐观
一种对策:《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近日出台,让专业运动员的权益保护得到国家“政策性支持”,解决了运动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对于大多数运动员来说,自身的保障问题也许是更为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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