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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08奥运会在即 诸多法律问题待解

中国普法网 2007-11-15 9:44:19

  一个建议:借助奥运会的契机,完善志愿服务立法,对志愿者的权利救济作进一步细化


  志愿者是奥运会最大的群体,其人数甚至超过运动员、教练员、记者、官员等的总和。历届奥运会的经验表明,没有高质量的志愿者队伍,奥运会就无法有条不紊地进行。成功的组织工作、最好的工作人员和最好的志愿者,被雅典奥组委新闻总监万尼科斯·科斯塔斯奉为奥运会取得成功的“三大法宝”。
  据了解,2008年北京奥运会需要核心志愿者10万余名。另外,还将有30万名城市志愿者在场馆周边重点区域和旅游、商业等岗位上提供志愿服务,有百万以上的社会志愿者在社区、村镇开展日常的志愿服务。
  在奥运会举办期间,对于这样一支庞大的志愿者队伍,如何给予规范的管理与有效的保障,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而目前的现状是,不少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遇到了困扰。
  据北京志愿者协会统计,志愿者社会支持度仍有待提高,9%的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歧视。除了把志愿者当成廉价劳动力外,在一些志愿者服务领域,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由于志愿者提供的是无偿劳动,无论与被服务者还是与志愿者服务机构之间,都无法形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在志愿活动中发生志愿者权益受侵害或者志愿者侵害他人权益的情况,处理起来将非常棘手。
  在这种现状下,将于12月5日起正式实施的《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界人士分析,这意味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志愿者将获得专门的法律保护。
  《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有几大特色:立法名称强调政府责任,详细规定“志愿服务协议”,还规定了权利救济。
  专家在对这部条例作出肯定的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不足。“条例没有明确列举志愿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清华大学法学院田思源说,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难免产生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志愿者与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对此,《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只在第三十条规定了“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田思源建议,应明确具体地规定法律责任问题,否则,法律救济便难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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