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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法已列入立法计划:“分进”还是“合击”

中国普法网 2007-11-23 10:35:08

和谐社会建设需构建统一调解法

   从立法的角度讲,要制定一部特定范围的法,必须回答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且看杨荣馨教授如何说:

  调解就是一种自愿、灵活、便利地平息社会纷争的有效方式,它根植于中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土壤,是“和为贵”的价值理念的世代传承,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是我国社会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几十年的调解实践证明,各种方式的调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秩序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立法滞后,现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不同方式和领域的调解在法律制度设计上难以协调,尚无法可依,严重阻碍着调解制度的完善和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调解法,构建大调解格局,使调解制度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使之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共同构成比较健全的纠纷解决的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其必要性的一面。
  从合理性方面讲,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是,这种大调解立法的格局是否成熟。我认为,从目前来看,制定调解法的条件已完全具备:
  首先,调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至少存在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友好调解、邻里调解、家族调解、社团调解、人民调解八种类型的调解,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调解为核心,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为主干,其他调解为辅佐的调解体系。这个调解体系的健全以及长期积累的丰富实践经验,为制定统一调解法奠定了充分的实践基础。其次,制定统一调解法也早已具有了广泛的法律法规基础,为制定统一调解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可行性上而言,我对这部“统一法典”的设想是:首先,范围上必须是统一的涵盖各种调解制度的“大调解法”。现在的现实是,我国现有的调解形式极多,主持调解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十分广泛,遍布社会各个角落。但他们又是分散的,各自为战的,故需要制定统一的独立的大调解法,以协调和指导各种调解组织和人员。其二,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坚持“以和为贵”的指导思想和“以人为本”的工作作风,以化解和预防纠纷为根本任务。其三,明确大调解法典化的根本目的是给调解制度以应有的法律地位。调解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重要,但现实是调解的地位不高,人员地位不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和支持调解工作,这些都制约了调解事业的发展。因此,必须精确规范调解工作,给调解以充分的法律地位,促使调解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其四,在实现方式上,宜以法典的方式妥善协调各种调解制度之间的关系,构建大调解的系统工程。调解种类繁多,涉及广泛,影响巨大,但目前的状态是分别活动,各自发挥作用,虽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却影响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调解立法宜为商事调解留足空间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目前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设有四十余家分(支)会调解中心,已经形成了一个除人民调解体系之外覆盖全国的调解网络,并且与国际上多个知名调解组织有交流或合作,有的还建立了联合调解中心。这样一个专注于商事及涉外领域多年的专业机构自然对酝酿中的调解法有自己的见解,且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副主席杨华中的观点:

  对酝酿调解立法我表示认同。公众之所以熟悉于诉讼、仲裁类组织,而陌生于我们这样的调解组织,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法律的缺位。立法对实践推动的作用较为典型的就是仲裁。仲裁法出台以后一下子成立的仲裁机构就有180多家。仲裁所以有今天的公众认同,与立法的推动不无关系,我想这一点对调解而言也会有相同的效果。因为长期的法律缺位带来的往往是调解组织性质、调解人员身份、调解书效力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制定一部专门法有助于改变这一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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