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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国法院十年司法改革“四最”

中国普法网 2007-11-26 11:04:27


  对“申诉难”难在何处,有人曾给出了两句精辟的阐释: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
  在造成这两个“未能”的诸多原因中,过去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描述过于原则,规定得不够具体,导致缺乏可操作性。张根大告诉记者,在实际运行中,老百姓申请再审并不必然的启动再审程序,对百姓的保障不够,这是不容回避的原因。现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
  同样,因为再审标准过于模糊,一些当事人有理无理都要申诉,许多理应及时了结的案件陷入了“马拉松官司”,反复申诉、反复再审,甚至历经十多次判决仍无法息讼,令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无限再审,没有次数的限制,这样就使原来的生效判决稳定性不够,司法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张根大说,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司法资源才能得到合理配置,当事人由于再审而增多的讼累才能得到有效减轻,最关键的是司法权威才能得到进一步维护。
  再审程序的又一重大缺陷是,根据过去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不仅导致当事人多头申诉、法院重复审查,更重要的是,由原审法院再审,完全不符合司法监督的基本逻辑。
  肖扬说,审判监督程序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救济程序,是确保裁判公正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司法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肖扬指出,新法增加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确保了有正当申诉理由的案件都能够纳入再审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新法还改革了再审审级制度,明确申请再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避免了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同时规定一般事项再审一次即告终结,改变了终审不终的历史,解决了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
  “改革了申请再审的时间,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申请,既减轻了再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避免了当事人反复申诉。”肖扬指出,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形进一步具体化,解决了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时间较长等问题,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最具难度改革

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建立欠债“老赖”们无处遁形

  与“申诉难”相比,“执行难”是一个知名度更高、难度更大的司法顽疾。
  有关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义务的为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为46万件。这意味着,有一半左右的“法律白条”难以兑现。
  当“法律白条”越积越多,街头贱卖判决书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而民间讨债公司等“私力”救济的生意也日渐走红,一些绝望的当事人甚至采取过激行为,由受害者渐渐蜕变为违法者。
  “执行有‘四难’: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找到财产难动,协助单位难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坦言,消除这些执行“拦路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是关键。事实证明,单靠法院一家之力远不足以破解执行难,必须举全社会之力,联手围攻,标本兼治。
  鉴于执行难面临的种种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整合有关国家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这一机制,就是全国各级法院将每年两百多万件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换句话说,两百多万个债务人,履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系统里都有完整的记录。”黄松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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