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透视中国法院十年司法改革“四最”
中国普法网 2007-11-26 11:04:27
黄松有解释说,被执行人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付出惨重代价,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方面都要受到严格限制和严重影响,其生存空间将受到全面的挤压,最终将不得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陈风,上海人,他最近有点“疯狂”,“不就600元吗?简直是小题大做!”他认为法院“可真够夸张的”。 原来,他用信用卡违规透支600元,被法院判决限时归还。“就不还!”陈风铁了心,拒不执行。 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当他申请贷款买房时,连跑了几家银行均遭到拒绝。 陈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被列入了“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各银行对上了“黑名单”的申请贷款人一律不予放贷。陈风这才恍然大悟,赶紧到法院交了执行款,同时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这就是我们建立国家执行联动机制的目的所在。”黄松有说。 据介绍,目前,各级法院积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各地纷纷建立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机制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已初步形成了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而10月28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成为破解执行难的强大动力。肖扬说,长期以来,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了建立执行联动机制。”肖扬说,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执行员在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之日起,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发出执行通知以后,有的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以后,就转移隐匿财产,执行通知反而给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提供了机会。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立即执行的制度,改变原来的由执行机构发出执行通知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的做法,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肖扬说。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故意拖延不执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他提供虚假报告或者拒绝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和拘留。 执行腐败在某种程度上也加剧了执行难。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肖扬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并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针对目前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赋予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规定对个别地方保护主义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上级法院决定异地执行。
最具民主性改革
从“陪而不审”到同权断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日趋完善
赵维忠,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政协委员。从1996年7月起,担任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陪审员,先后参与陪审各类案件380多件。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像赵维忠这样的人民陪审员,在我国共有55681名。 “我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在庭审过程中,我常常一言不发,好像审判台上的‘泥塑’。”赵维忠谈起自己十多年前初任人民陪审员那会儿的情形,脸上露出了羞涩的笑容,“在评议案件时,我也只附和法官的意见。‘陪而不审’的尴尬让我一度对陪审工作失去兴趣。” 新城区法院的高院长发现了他的心思,对赵维忠说:“你虽然不着法袍,但却代表着千千万万人民群众来参加陪审,在陪审活动中你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力,人民陪审员不仅要陪,更重要的是要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