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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纷争或可推动完善相关立法

中国普法网 2007-11-30 10:17:53

  在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的《我的前半生》被进行无主财产申请并公告后,其胞弟溥任曾通过代理人对外公开表示,将在期限内到法院认领。但记者日前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至今尚无人对《我的前半生》进行认领。
  这部已诞生近半个世纪的图书引发的著作权归属之争,可谓是“一波刚平一波又起”。由于作者身份的特殊性和书本身的历史价值以及独特的成书过程,《我的前半生》著作权之争注定成为备受公众关注的话题。

  “前半生”引发身后事 半个世纪内风波迭起

  2007年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在媒体上刊登了一则公告:“本院受理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在其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公告一出,立即引起了各方的强烈反应。
  《我的前半生》是末代皇帝溥仪的自传。1964年由群众出版社正式出版。如今,该书已再版40余次,国内总发行量近187万册。
  此书的前身,是溥仪在东北抚顺战犯管理所改造时,由其口述其弟溥杰执笔写的一份材料。1964年,群众出版社被中央指定出版了此书。
  1967年溥仪去世,其妻李淑贤成为其财产继承人。
  1997年李淑贤去世,从目前了解到的情况看,其身后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立遗嘱。一场风波由此潜伏。
  2007年9月,群众出版社向法院提出了认定《我的前半生》一书为无主财产的申请。公告一出,溥仪胞弟溥任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随即表示,将在无主财产认定公告规定的1年期限内进行认领。
  群众出版社的申请也引起了另一家出版社的不满。由于此前得到了溥任的授权,北京报业集团所属同心出版社在2007年9月出版了《我的前半生》一书,并随书附有《溥仪10年日记》。10月8日,同心出版社副总编辑解玺璋在博客中撰文对群众出版社的举动提出质疑,在题为《谁的“前半生”》一文中,解玺璋谈到,“在决定出版该书之前,我们专门请教了有关的律师和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在溥仪和李淑贤去世之后,谁还享有溥仪这份财产的继承权?律师和专家明确告诉我们,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溥仪的弟弟、爱新觉罗·溥任等亲属享有溥仪财产的继承权,包括《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
  而群众出版社则认为,溥任并不是《我的前半生》一书著作权的继承人。该社总编室负责人在解释出版社递交无主财产认定申请书的用意时表示,做出该项决定是很慎重的,如果没有这项无主财产的申请,《我的前半生》将很容易被他人盗版,造成出版秩序的混乱,这是对作者溥仪先生本人的不尊重,也是对广大读者的不负责任。

  著作权纷争是非难辨 缘于对法律理解不同

  此次著作权纷争闹得沸沸扬扬,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法学专家们就溥任有无《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的继承权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据了解,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继承法还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而在继承法中划定的公民遗产范围就包括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著作权法则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一些相关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同心出版社代理人付明德认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著作权的继承中,被继承人只能是作者,继承人也只能是作者的继承人,溥任作为溥仪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淑贤死后有权继承《我的前半生》一书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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