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制新闻>法制新闻>正文
 

福建立法规定:政府文件侵权人大有权撤销

法制日报 2007-12-20 10:39:18

  政府红头文件若侵犯群众权益,同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这是近日召开的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中规定的,该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徐平介绍,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为此,该规定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相抵触;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审查若发现上述情形,人大常委会有权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废止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撤销文件或撤销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撤销决定向社会公布。

 

精彩图片


热点新闻

福建立法规定:政府文件侵权人大有权撤销  
湖北首创环保新机制 排污费改为税务部门征收  
北京市劳动局官员:单位扣工资比例不能超过20%  
软件设计跟不上芯片提速 计算机业面临困境
30余家网络直销公司围攻PPG  
病毒预警:MSN病毒借“圣诞照片”传播  
微软联手维亚康姆 达成互联网广告合作协议  
黑色谷歌和爱立信管塔 IT企业掀起节能旋风  
山东民生投入力度大 困难群体获实惠 
山东2.4亿资助20万大学生 14.8%大学生受助 
山东临沂7年14只股票境外上市 募集资金55亿 
山东省气象台今晨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山东发现六百年宗族墓地 墓室石刻自宋罕见 
中国绕月探测工程艺术象征“嫦娥奔月”雕塑落成  
北京将保护71处近现代建筑 首批名录公布  


  Copyright ©2005 中国山东 sd-china.COM,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