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法草案:立法编织安全网铸造减震器
中国普法网 2007-12-24 11:26:43
年老、患病、受伤、失业……这是每位劳动者都不愿面对的问题,又是可能或必将发生的问题。 如何帮助处于上述困境的劳动者?今天由国务院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就是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法律案。 这是继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6月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通过就业促进法、审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后,又一部关系到每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社会领域法律案,被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审议。 社会保险制度一向被称为“广大职工的安全网、维护社会稳定的减震器”;社会保险法被认为是民生福祉的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从1995年就开始拟定的社会保险法,对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广覆盖、保基本”被定为立法方针
经过多年实践,我国基本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主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这些制度形成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了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证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到今年9月底,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97亿,到年底可能超过2亿;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15亿;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1.89亿;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为1.15亿,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是7300多万。 但目前我国各种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由单项法规和政策来规范缺乏高位阶的综合性法律,强制性比较弱。 在社会保险费用的征收、强制执行等环节缺少强制措施,再加上法律责任欠缺,导致一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的观念淡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为此,制定一部综合的、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势在必行。 据介绍,制定这一草案坚持了三条基本思路:一是社会保险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为改革留有余地。三是分类规范,逐步完善。该草案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重点对社会保险的原则、各险种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等内容做了规范。
明确国家建立五种社会保险制度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考虑到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险正处于试点阶段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草案分别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对象做了明确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单位全日制从业人员。具体规定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适用于所有单位从业人员。具体规定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适用于除公务员之外的所有从业人员。具体规定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为其不适用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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