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纪委:实施《解释》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
齐鲁晚报 2007-12-24 11:27:35
2007年10月12日,中央纪委发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作出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相关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法规依据。
依照权限,正确行使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权
2006年11月22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发布实施,对于惩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类违反政纪的案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与之相对应的是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尽管《党纪处分条例》对其有规定,但比较原则,给实际执纪操作带来了不便。而且一些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行为能否依据《党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急需进行规范、细化。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这是中央纪委解释《党纪处分条例》的法规依据。此次是《党纪处分条例》颁布以来发布的第一个系统的解释性规定,是对《党纪处分条例》的必要补充、完善和进一步细化,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犯党纪案件的重要法规依据。《解释》与《党纪处分条例》具有同等效力。
违纪主体广泛,在更大范围内突出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
《解释》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主体非常广泛,既包括党组织负责人,也包括行政机关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党员。 《解释》一适用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解释》二适用于“党组织负责人”;《解释》三、四、五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解释》六、七、八适用于“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同时《解释》六、七、八还对“其他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中的党员作出了“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理”的规定。《解释》十适用于“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中的党员。 这样《解释》就基本涵盖了从党组织到行政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等可能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违纪行为的各类主体,在更大范围内突出了对安全生产的责任。
系统归纳,科学划分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类别
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涉及很多方面,专业性很强,如何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和表述是《解释》的关键。 《解释》对现行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收集、梳理,并对近些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了收集。经认真研究分析,归纳概括了十类违纪行为,30种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是: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类,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类,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类,违反规定批准提供危险物资类,不按照规定组织审查验收安全设施类,违反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作业类,违反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证照类,违反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类,违反规定投资入股或者经商办企业类,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类。 这十类违纪行为,基本上涵盖了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违纪行为,对于执纪执法机关准确认定违纪行为性质,正确适用党纪处分,及时有效地惩处安全生产领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
严肃党的纪律,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解释》的颁布实施,不仅是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在安全生产领域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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