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纪委:实施《解释》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
齐鲁晚报 2007-12-24 11:27:35
安全生产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一个突出问题,事关千家万户百姓的幸福安康。党中央、国务院把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和失职、渎职问题,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整体工作部署。制定《解释》是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重要措施。 《解释》本着从实际出发的原则,通过深入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安全生产领域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反复推敲,本着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对《党纪处分条例》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进行细化。《解释》的出台必将有利于严肃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准确打击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准确指引,明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党纪处分的具体适用条文
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解释性规定,《解释》只是对《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进行了细化,其处分种类、幅度及情节仍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 《解释》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纪行为归纳为10类,并对其具体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哪一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正确适用《党纪处分条例》指明了方向。如对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类违纪行为,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类违纪行为,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类、违反规定批准提供危险物资类违纪行为,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对不按照规定组织审查验收安全设施类违纪行为,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作业类违纪行为,违反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证照类违纪行为,违反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类违纪行为,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投资入股或者经商办企业类违纪行为,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对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类违纪行为,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理。
注重平衡,保持与《暂行规定》相协调
《解释》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暂行规定》是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的政纪处分规定,二者相辅相成,构成纪律处分的有机整体。 《解释》在保持党内法规特色的基础上,注重做好与《暂行规定》的协调,《解释》规定的十类违纪行为,在《暂行规定》中都有相应的规定,特别是在违纪行为构成上,尽可能使二者相一致。这样处理,既便于执纪机关执纪,又保持了党纪政纪的协调统一。当然,《解释》作为党内法规,又不同于部门规章,两者在适用对象上有很大的差别。同时,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细化,对于《党纪处分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的,《解释》也没有再作重复规定。这样,就使《解释》规定的内容与《暂行规定》的内容又不完全一致。如,《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瞒报、谎报、拖延不报安全事故的行为、不及时组织抢救的行为以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这几种行为在《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已有相应的规定,因此,《解释》没有再做重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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