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明确写入市场定价原则
中国普法网 2007-12-4 11:15:28
“这些准入方面的规定对中国能源发展有着重大意义。”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常驻专家、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肖国兴告诉本报记者,以往的法律由于缺少对市场化利用能源的规定,因此对能源利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而能源法实施后,能源利用的产权关系将得到稳定,有资格进入能源领域开发的单位,其合法地位将获得认可。
他表示,我国的水能、潮汐能资源非常丰富,之所以没人投资,就是出于产权问题没有解决的缘故。
投资产权制度
重要领域由国有资本控股
征求意见稿规定,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
“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在实施了,如电力、煤炭领域。相对而言,石油领域的集中度较高。而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国际竞争非常激烈,石油的自然垄断也比较明显。因此,总体上,虽然不排除各种投资进入能源领域的可能性,但实际情形将根据市场需要、技术和国际竞争等各方面条件决定。”周大地说。
他同时表示,赞同对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
严陆光则指出,尽管征求意见稿为多元化投资产权开了口子,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就可以放弃调控,因为这涉及到能源安全等问题。在能源投资领域,国家还是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能源储备
原则上承认企业义务储备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能源储备制度,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能源储备包括能源产品储备和能源资源储备。国家能源产品储备分为政府储备与企业义务储备。
“关于储备问题,业内的理解一直有分歧,有的支持仓库储备,有的则支持保留矿藏储备。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其实是将两种储备都涵盖在一起。而在义务储备方面,各国都在提倡,但相对国家储备而言,企业义务储备的动用没有那么多限制。”周大地说。
对此,严陆光认为,尽管征求意见稿原则上规定了企业义务储备的可能,但在当前的条件下,中国还是以政府储备为主。在他看来,中国能源储备当前最主要的问题还是政府储备太少,当务之急还是应当构建政府储备体系。
林伯强则表示,中国对资源储备方面还比较缺位,基本是发现一个开采一个。但能源法公布后,将会令这一现象有所改观。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特别就能源储备的动用作了规定:国家能源产品储备需要动用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动用。动用国家能源资源储备,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 记者观察
从立法高度保障经济能源安全
“中国出台能源法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为中国能源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同时也为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重要补充。”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常驻专家、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肖国兴如此评价新公布的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他指出,能源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此前中国在这方面一直存在缺失。同时,能源法可以将以前各类能源领域的单行法,如电力法、煤炭法等进行充分协调,对中国能源对策体系和法律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能源法的起草工作自始至终贯彻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精神。像这次在送审之前就公布征求意见稿,这在以前是从来没有的。从中国法律起草的角度来看也是一大创新。”肖国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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