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十年破冰:非典风波促立法加快
中国青年报 2007-4-25 13:45:38
周汉华特别提到了《条例》第六条关于“政府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的规定,“这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硬性义务,也是很有中国特色的规定。”
“牵一发动全身的变革”
周汉华说,《条例》的实施带来的变革和挑战,丝毫不亚于1998年《行政诉讼法》以及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带给各级行政机关的变革和挑战。
他认为,《条例》的实施,将会通过公众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制约,相比之下,《条例》对于行政行为的覆盖范围要广泛得多。
在他看来,《条例》实施带来的首要的、巨大的挑战是我国目前非常粗放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相当落后,按照这种管理方式,我国的政府机关可能会对前来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说,我没有什么信息可以公开。目前政府机关亟须做的就是进行翻箱倒柜式的清理工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是个技术活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这项工作。”
周汉华认为,《条例》实施给政府机关带来的转变是“办事方法、治理理念的转变”。
去年5月,周汉华曾经到政府信息公开做得比较好的上海市调研。当时,上海市的相关地方法规已经实施了1年半,但是只有近40个有关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例。而在其他一些实行信息公开地方立法的城市,市民因信息公开而和政府机关对簿公堂的事件更是鲜见。从救济机制的限制大致可以判断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仍处在较低的水平,真正实现公众知情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必须关注法律文本背后的制度设计,完善、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统计法》等,除此之外,行政机关自身的改革也是很必要的,从这一点来说,条例实施将会给行政机关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变革。”
作为多年研究政府信息公开的专家,周汉华坦言:“尽管目前已经有了国家法规,但距离真正的阳光政府,还有比较远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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