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月打击偷盗自行车进入深挖阶段 收购赃车犯罪最高领刑3年
中国普法网 2007-4-6 10:23:51
3月19日晚,北京市朝阳公园桥附近,俩男人一见面,只低语了几句,就进了附近的一条巷子,不大工夫,他们从临街的院子里推出了一辆女车。其中一人试骑了百十米,便掏出几张钞票,递给了另一个男人。交易完成,早就等在一边的民警动手了。随即,这个男人成了北京因买赃车而被警方治安拘留的第一人。 4月5日上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讲到了这个案例,他表示,全国公安机关将依法加大对买赃车人的处罚力度,一旦发现将一律视情节给予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买赃车也是违法
对于公安机关加大对买赃车人的处罚力度,还有不少群众想不明白:一辆旧自行车,也就百八十元,既非明抢得来,又非暗偷所获,买了能违多大法呢?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以往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理自行车盗窃过程中的买赃人时,往往考虑到被盗自行车的购买者多为低收入居民,且多是自己使用,又对买赃行为的性质缺少正确的法律认识,因此多以批评教育为主。 “然而,随着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的展开,各地警方已经加大了宣传力度。”这位负责人分析说,买赃车违法有两层含义:如果买赃车一辆、两辆,不是为了谋利,仅仅是为了自身需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另外一种是为了谋利而大批量地收购赃车。这就是犯罪了,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位负责人介绍了南昌警方破获的一起自行车销赃案:3月2日9时,南昌市公安局洪都分局在青山湖区一栋民房内查获摆放整齐的221辆自行车。原来,犯罪嫌疑人章某、高某从2006年11月以来,专门租了一间仓库,按自行车的新旧程度,分别以每辆30元、5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准备在春节后销赃获取暴利。因此,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章某、高某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目前,章某、高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这一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 “对买赃车的犯罪嫌疑人重拳出击,最主要的是正本清源,从源头解决自行车被盗问题。”这位负责人说,偷盗自行车、销售赃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谋利,如果对于赃车无人问津,没有市场,就会减少偷盗自行车的犯罪。
盗窃自行车以青壮年为主
全国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开展已经1个多月了,全国已收缴来历不明自行车6.81万辆,打击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1.62万名。 针对这些成果,这位负责人说,我们并不看重数字的简单增长,更应该分析犯罪的特点和规律。 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对59名涉嫌自行车盗窃犯罪的在押人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发现59名犯罪嫌疑人中19岁至40岁的有41人,18岁以上6人,41岁以上12人。由此可见,青壮年偷盗自行车占70%。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分析,根据研究表明,59名犯罪嫌疑人中,41人没有固定住所,临时借住在城乡结合部的老乡、朋友租用的平房里,或者住在地下通道。13人虽然有固定住所,但是居住环境简陋,一般为建筑工地宿舍、城乡结合部的居民区,易于作案和隐藏。 “这59名犯罪嫌疑人偷盗自行车的地点主要选择商场、超市、菜市场等公共场所,这些公共场所为吸引顾客,均免费停放自行车,但并没有安排专人对自行车进行看管,一般容易得手。”这位负责人认为,根据调研的结果,外地人居住地、建筑工地成为盗窃自行车分子青睐的地域。 “这为公安机关有的放矢地整治打击自行车盗窃分子,提供了指导和目标。”这位负责人表示,4月份公安机关将进入打击深挖阶段,一方面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深挖,另一方面,对各地的黑车交易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区以及城乡结合部进行地毯式地排查和重点监控,推动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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