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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员权益将要有法律保障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9月1日施行

中国普法网 2007-5-17 10:47:28

  船员这个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很强,围绕船员的法律问题不断:我国的海事法院每年年底都会受理很多船务公司或用船员的个体船舶拖欠船员工资的案件;海事执法机关每年要查获大量的假船员证;许多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与对船员的不完善管理有关。9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将对这些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
  据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介绍,我国目前有50多万海员,100多万内河船员,是世界上最大的一支船员队伍。船员条例在总结我国船员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做法,设立了船员注册制度,特别是规定了船员在船服务的职责要求,强调了船长在管理和指挥船舶时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对船员的职业保障进行了详细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依据条例,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船员职业的风险性、艰苦性、流动性等因素,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在船员休假的问题上,条例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时间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不得疲劳值班。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两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休年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
  申请船员,必须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后,才能获得船员适任证书,船员的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条例对海事行政机构的监管做了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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