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大程在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5-22 14:45:53
今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共同召开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座谈会,这对于发挥律师工作在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和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此,我代表司法部对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各位领导同志以及证券行业的代表出席这次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发挥律师工作在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和建设中的作用。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就开始吸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参与证券期货市场培育、建设和发展的实践。1998年制定和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都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为法定专业服务机构,确立了律师证券法律服务地位和使命,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了法律保障。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一直以来重视、支持律师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执业环境。刚才,中国证监会桂敏杰副主席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律师行业为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所作的贡献,深刻阐述了制定《办法》的重要意义,对下一步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敏杰同志的讲话对广大律师和律师管理人员是很大的鼓舞,也是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工作的鞭策,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贯彻执行《办法》讲几点意见。
一、全面领会《办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
制订和出台《办法》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适应证券业和律师业发展的需要,适应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方面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办法》在国务院取消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和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两项行政许可项目后,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监管思路进行了较大调整,在制度、机制创新和解决实际问题上有许多突破,确立了在不实行资格管理情况下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执业准则、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
一是着眼于律师功能作用的更好发挥,进一步拓展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空间和领域。首先,《办法》体现了所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都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精神,未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准入方面作出限制。同时,《办法》还从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优质高效的证券法律服务的角度,鼓励、倡导具备一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这一规定也为委托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提供了指引。其次,《办法》突显了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方面的监督功能,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效力,是监管机关判断相关事项合法性的重要依据,赋予了律师以证券市场"守门人"角色,使其担当第一线的监督职责。再者,《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特别是扩大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范围,如将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律业务、期货法律业务等纳入了调整范围。这些都为律师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是着眼于提高证券法律服务的质量,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业务规程。证券市场广泛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证券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高的风险性,因此较之于其他领域的法律服务,证券法律业务应该具有特殊的执业规范、执业标准和执业风险。而且,从律师提供证券法律服务的情况看,也有个别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素质较低,服务能力较差,未能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提供相应法律服务,不能很好地满足证券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特别是在取消行政许可后,必将有更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在没有前置准入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必须增强相应的后续监管措施。因此,《办法》根据《证券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业务规则、规范了律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内控要求,强化了法律责任等内容,完善了律师执业责任的追究机制,以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增强自身责任意识,努力提高证券法律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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