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大程在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7-5-22 14:45:53
(四)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律师事务所既是律师执业的基本机构,同时也是对律师实施教育管理的基层组织。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质量内控,规范核查验证计划编制、工作底稿形成、法律意见书复核和确认等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要强化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约束,加大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责任,充分发挥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
三、加强对律师证券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根据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证券法律服务的监管工作创设了新的思路与模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认真贯彻《办法》的规定,切实转变管理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正确履行管理职责。
首先,要严格依法管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严格履行《办法》所赋予的法定职责,按照《办法》规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管理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要确立证券监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工作中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查处,对违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进行监管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律师法》实施处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及早发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服务及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处罚等情况予以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其次,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证券业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个新兴行业,处于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法律服务也是一个新兴的律师业务领域,需要加强指导,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地律师协会要加强证券法律服务业务发展动态的研究,及时掌握和预测律师业务发展的空间,广泛开辟渠道,为律师拓展证券业务搭建平台。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的指导,完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执业指引和操作规程。要建立证券从业律师培训制度,做好对新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辅导和律师的培训工作,提高证券从业律师的法律业务水平。要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遇到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帮助他们及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提高执业水平。
第三,要加强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继续加强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建立专人联系、信息共享、案件移交与反馈、重大问题会商、重大风险预警提示以及专项培训等制度,尽快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证券法律服务作为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业务,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希望广大律师着眼大局,强化责任,奋发进取,努力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为促进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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