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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十六项措施”

法制网 2007-6-11 15:20:13

  针对目前群众关心、反映较多的一些交通管理问题,公安部近日下发了《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将于2007年7月1日起陆续实施。为此,记者今天采访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请他为公众详细解读这些便民利民新举措。

  交通管制须提前告知

  “今后,无论是举办大型活动、进行道路施工,还是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交通警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会在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的路段和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群众限制的原因、时间和绕行路线。”这位负责人说,规定采取临时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或者管制措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管制路段、分流路口设立指路标志,告知采取限制或管制措施的原因、预计持续时间以及绕行路线,以便群众提前选择线路绕行,避免排队等候。可能给相邻省(区、市)交通情况造成影响的,还应当通报邻省(区、市)的相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相应的告知措施。

  注册登记缩至两个工作日

  目前,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或者驾驶证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的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

   “为保证群众尽快办理好机动车登记手续,保证新驾驶人通过考试后尽快领到驾驶证,减少群众往返次数和等候时间,规定对出具合法有效证明、凭证的,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两个工作日。”这位负责人表示,对实行按现行编码规则自编号牌号码的地方,无法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号牌的,号牌制作完成后可以通过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

  车管所设立违法处理窗口

  目前,群众在办理驾驶证换证、机动车定期检验等业务时,经常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必须到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后,才能再到车辆管理所以及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导致多次往返。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需要先到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再到车辆管理所领取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机构检验与车辆管理所距离较远的地区,群众感到很不方便。

  针对上述情况,公安部规定在车辆管理所以及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群众发现有交通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可以当场接受处罚后,继续办理换证、车辆检验等业务,不必再多次往返。同时,在有条件的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设立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窗口,群众在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车辆合格后,可以当场领取检验合格标志,不必再到车辆管理所领取。

  允许销售商代办牌证

  2003年公安部推出的30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对具备条件的车辆交易市场,允许设置车辆牌证窗口,群众办完车辆交易后可直接办理牌证。这项措施出台后,深受群众欢迎。一些地方如上海、宁波等还将这一措施扩展至汽车销售商(品牌店)、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据统计,2006年二手机动车的交易量达二百七十多万辆,随着经济的发展,二手机动车交易量还将持续增加。另外,商务部、公安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 号),允许汽车销售商(经营企业)收购和销售二手机动车。

  这位负责人说,为适应这一发展形势,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牌办证,规定允许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商、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代办车辆牌证,群众购买机动车后可以直接办理注册、转移登记。车辆管理所派民警定期巡查审核,监督指导,并设立群众举报、投诉电话,对于发现违规办牌办证的,停止其办牌办证业务。

  对事故认定可申请复核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施行后,取消了原来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存在疑义的,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渠道。

  为保证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时,要告知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疑义,可以在3 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这位负责人指出,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复核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出后5日内,要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前或复核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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