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年来民事诉讼法首修改 主要针对申诉难执行难
人民日报 2007-6-27 11:05:41
新闻背景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6日上午对该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民事诉讼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16年来,民事诉讼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日趋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的矛盾和难题,民事诉讼法现有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解决“申诉难”
明确事由,该再审的必须再审 规定期限,处理再审不得拖延
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对确有错误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这一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
据了解,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48214件,改判的15568件。民事案件的再审,占到整个法院再审案件的90%以上。
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6项
明确哪些情形应当再审,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
专家指出,草案的这些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能有效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在审议时指出,本次修改突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目前审判监督法律制度的架构中,再审立案的标准是原判决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后,才能启动再审程序。这种规定使人民群众的申诉请求大部分不能得到实际的审查,有的被长期搁置,引发了大量涉诉信访。这次修改,按照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列举申请再审的事由,为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也便于法院审查受理再审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晔晖在审议时建议,增加再审程序和终审判决程序特别是执行程序衔接的条款。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就不同意执行他的财产,他还有权要求再审,如果经过审查,案件可以进行再审,而财产在这个期间被执行了,就会增加很大的诉讼成本。
再审案件审查期限为3个月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据介绍,现行民事诉讼法未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丛斌在分组审议时指出,这里的3个月太长,可以和第188条进行比较。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再审。”按照民事诉讼的理论,诉讼参与各方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也应是平等的,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还是检察院抗诉,处理应该一样。所以对当事人提起的再审申请,建议改为“一个月内再审”,而不是“审查”。建议第181条再增加一款:“再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只审查了没有用,不能三年五年审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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