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年来民事诉讼法首修改 主要针对申诉难执行难
人民日报 2007-6-27 11:05:41
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把判错了的案子再交给原审法院来审查、纠错,显然会使当事人对其行为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此外,让原审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自我纠错,较为困难,这也正是造成“申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鉴于此,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祝铭山在审议时说,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的次数未作规定,即对同一案件申请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以致出现再审之后又再审,一个案件作出七八个判决的现象,耗费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成本。这种“终审不终”的情形,严重冲击了司法既判力,颠覆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削减了司法公信度。这次修订没有涉及这个问题,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建议在这次修订中作出适当规定。
检察院抗诉案件须30日内再审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此外,草案还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事由从4项情形具体化为16项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伍增荣在审议时指出,针对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草案规定的抗诉事由从过去的4项增加到了现在的16项,这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一些问题应该考虑,概括地说就是,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明确检察机关再审的建议权,明确检察机关的调卷权,明确检察机关对调解案件的监督权等。
解决“执行难”
对付“老赖”,强制措施应及时 不能按时执结,可申请换法院
执行程序是法院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程序。
近年来,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据统计,200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义务的为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为46万件。
罚款上限升至10倍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新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此外,草案还将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1000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龙俊在审议时指出,从司法实践过程中看,当事人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多数发生在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或者是诉讼利益巨大的案件中,所以,对个人的罚款额限定在1万元以下太低,不足以震慑那些为争夺巨大利益而冒险违法的当事人。建议对个人的罚款金额限定在3万元以下。
半年未执行可申请换法院
针对一些执行案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自申请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倪岳峰在审议时指出,修改后的这条规定,应该说比过去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如果上级人民法院仅仅是“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期限内执行,是远远不够的。对长期未执行的,不能含糊地用“可以”来处理,如果是有条件执行的,应当直接进入强制程序。建议修改为“自申请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强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强制执行,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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