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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来民事诉讼法首修改 主要针对申诉难执行难

人民日报 2007-6-27 11:05:41

  申请执行期限延长至三年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实践中,不少债务人履行义务需要较长时间,申请执行期限太短,不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而且,有的当事人如在期限内未申请执行,就不能得到法院保护。

  为此,草案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南振中在分组审议时指出,修正案明确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3年”,但未建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上影响了当事人申请执行,造成申请执行期限的延误,这就需要法院确认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止情况,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部分可由异地法院执行

  异地执行,尤其是跨省执行,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严重的还会遭遇暴力抗法。为了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闻世震在审议时指出,“执行难”的原因,一是被执行人资不抵债或者转移财产;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现在,当地法院代表当事人查封异地财产的做法比较普遍。这里要注意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去执行,“执行难”的问题恐怕难以解决。

  强制措施可即时实施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原来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了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予以拘留的规定。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在审议时说,现在的调查取证制度,从法律上讲并不保障当事人去取证的强制性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取证有困难,唯一的渠道就是找法院。多年来,当事人打官司难,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举证难,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国务院已经颁布了政务公开的条例,希望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把相关规定纳入进来。建议规定一条,因政府信息不公开阻碍当事人正当取证的,要有一个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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