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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降低申请破产门槛 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

中国普法网 2007-6-4 10:13:34

  新企业破产法已于6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今天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在当天就正式适用新企业破产法受理了一起破产还债案。
  破产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富山实业公司是于1988年12月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前身为佛山城区旅游总公司,1992年变更为现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然而,富山公司逐渐地开始经营不善,加上管理混乱,经济效益每况愈下,到1994年该公司已基本停止经营运作。经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06年9月30日,富山公司账面资产总额为1508万多元(其中不良资产所占比例超99%),而负债则高达4023万多元,净资产总额为负2515万多元,资产负债率已达266.82%,已达到严重资不抵债地步。富山公司经主管部门佛山市禅城区境外经济工作办公室同意,于近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法院经审查认为,富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遂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还债申请。该案成为新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该法院所立的首宗破产案件。
  针对新破产法实施对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记者今天走访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破产审理组组长孙谦,请其谈谈新破产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破产案件将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
  孙谦认为,6月1日新破产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将可能会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新破产法降低了申请破产的门槛,扩大了法院受理的范围。首先是适用主体扩大。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新法则扩大为所有的企业法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甚至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只要属于破产清算的都可以参照新法规定。其次是明确了破产原因。新法规定企业法人只要属于不能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同时,尤其要指出的是,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会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一些企业利用破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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