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明确28种行为属于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
北京日报 2007-7-12 11:06:49
表2
一、 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
执法行为的;
二、 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三、 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四、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 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
财物的;
八、 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九、 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十、 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一、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
合法票据的;
十二、 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三、 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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