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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要求:未通过环评审批得不到信贷支持

中国普法网 2007-7-19 14:56:28

    信贷环境风险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今天,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监管与信贷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
  据介绍,当前,我国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现象较为突出,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严格对企业和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已显得非常紧迫。
  此次三部门作出的规范,分别从不同层面对防范环境信贷风险作出了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方面要求,各地要对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依法查处。同时,还要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则要求,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国家环保总局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各级金融机构在审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加强授信管理,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采取措施,严格控制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按照三部门的联合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必须向金融部门提供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八个方面的环境信息。三部门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部门表示,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商业银行违规向环境违法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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