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后的28年
中国普法网 2007-7-2 9:19:54
编者按
用“法言法语”定位律师职业性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律师“出庭言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作为支持指控的所有材料……在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实行10年后的律师法初次提请审议修订。修订草案中的这些突破,将公众关注的目光聚集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上。本网记者走访我国律师制度发展各个阶段中的亲历者,通过他们的回忆,勾勒出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清晰发展线条:1980年颁布的律师暂行条例、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这次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体现了中国律师制度的进步,也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沉寂了20年后,中国律师的执业活动复苏了,这一年是1978年。 就是在这一年,随着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当年颁布的“78年宪法”重新确立了辩护制度、律师机构及律师的执业活动。在这以后的28年里,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进程经历了恢复重建阶段、基本框架形成阶段,如今,到了改革和完善制度的新时期。
恢复重建
终结“无法无天无律师”历史
三中全会,对所有关心中国民主与法制进程的人们来说,是个盛大的节日。过了这么多年,许多人还难以忘记这个节日对自己命运的影响。 张斌生,一个新中国培养的首批法律院校毕业生,他在经历了1954年到1957年的新中国律师的萌芽时代和1957年下半年开始至十年动乱“无法无天无律师”的年代后,随着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的出台,他再次站在了历史潮头,成为全国第一批执业律师之一。在这之后,张斌生当选为厦门市人大代表和两届全国人大代表。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张斌生执笔起草了“尽快制定律师法”的议案,在代表们的推动下,1996年,我国首部律师法终获通过,实现了律师制度的历史性跨越。 王俊峰,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暂行条例颁布时,他正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读大二,他还记得当时这部条例在学界引起的震动:条例出台后,学院里许多蹲过“牛棚”的老师回到了法律工作的岗位上,上法庭当起了辩护人;学校组织模拟法庭,有了律师的位置;有时,法学院还组织学生观摩开庭。他说,反正大家都很兴奋。 李大进,1982年从事律师工作,现在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他认为,1979年北京市律师协会恢复和1980审判“四人帮”有辩护律师出庭,都应是恢复、重建律师制度的大事。 王俊峰说,律师暂行条例的出台,在当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虽说条例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可毕竟是中国律师的第一部法。由于历史的原因,条例带着计划经济的特征:一是,将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二是,律师组织形式实行单一的国办,称为法律顾问处;三是,人员、经费上由国家核拨编制,核发经费;四是,管理上实行单一的行政管理。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肯定适应不了变化了的社会经济和生活,也就必然要被一部新的律师法替代。
合伙律所
国有律师体制下的突破性尝试
1986年,王俊峰研究生毕业,被分配到一个中央部委的法律顾问室当上了律师。那个部委涉外事务比较多,他也就接触到一些国外同行。他那时年轻,愿意思考,他发现中国国有的律师体制,有些不适应他的涉外律师工作。国外律师强调服务理念,当事人利益是第一位的,而我们国家的律师事务所是国有的,律师也是拿国家工资的,国外当事人就不信任我们。 李大进在北京市朝阳区法律顾问处干了5年律师后,法律顾问处改革了,开始自收自支。他说,朝阳区法律顾问处是1987年北京律师制度改革的试点,这么一改,大家的积极性提高了,这年年底的奖金比改革前多了不少。第二年,朝阳区法律顾问处的牌子换成了朝阳律师事务所的牌子。牌子换了,中国律师制度探索和改革的进程加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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