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律师制度重建后的28年
中国普法网 2007-7-2 9:19:54
上个世纪90年代初,特别是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中国的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律师暂行条例已经不适应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了。王俊峰说,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司法部通过总结律师行业发展的经验,有意识地推动了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1993年司法部提请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这个方案改变了以前司法行政机关单一的管理模式,从我国的国情和律师工作的实际出发,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律师制度的改革和律师事业的发展。 其实在1989年前后,北京就出现了一批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正是这些新体制的律师事务所的出现,使王俊峰下定决心从国办所出来,施展一下自己的抱负。由于参加工作后,一直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王俊峰看到了中国律师和国外同行的差距,国外先进的管理体制、行业运作,刺激了他想为国家和民族做点事的想法。做律师,他不比外国同行笨,怎么就不能办一个和外国同行平起平坐的涉外所?就是在1993年,王俊峰辞去了那个中央部委国有律师所的处长职务,创办了金杜律师事务所。 李大进也是在1993年离开国办所,创办合伙制的天达律师事务所的。他说,1995年以后,律师体制的改革迅速推开,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改制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强化了律师行业意识。从1995年开始,北京市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不再由官员出任领导。律师协会的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行业组织。 来自权威机构的统计显示,目前我国一共有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其中的9200多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占到总数的70%以上。
水到渠成
律师法构筑律师制度基本框架
1993年后,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在全国律师行业的实施,使律师制度的改革由理论变成了现实,这就需要用法律的形式把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由律师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的条件已经具备,用王俊峰的话说,这叫水到渠成。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颁布,构筑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 律师法是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出台的,具有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特征:其一,将律师界定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同于原来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其二,律师资格的获得实行考试授予与考核授予相结合;其三,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由原来单一的国办所,确立了实行合伙、合作和国资三种形式并存;其四,合伙律师事务所实行“两不四自”原则,即“不占国家经费和编制;自愿组合、自收自支、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其五,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自律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 李大进说,律师法在对律师的界定、律师的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的权利、法律保障和行业管理等方面,较之条例都有较大的变化和进步。律师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不可替代。律师体制越变越符合律师的属性,越变越符合社会对律师的认知,越变越符合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发展的需求。 2001年,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律师资格考试纳入了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部门修订了律师法部分条款; 2002年,改革律师组织结构,开始了公职、公司律师的试点; 2004年,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将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纳入司法体制改革。
新情况新要求
律师工作进入改革完善重要时期
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业在律师法的保障和规范下迅速发展,在律师法的实施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体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特别是法制环境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律师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律师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现行律师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完善、不适应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律师工作进入了改革和完善制度的重要历史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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