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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规定:政府行政首长是防洪第一责任人

四川日报 2007-7-24 14:37:58

  正值汛期,一部以“防洪”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作为我省水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我省多年来防洪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措施、政策转化为法规规定,标志我省防洪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对于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水有着重大意义。

  有关人士解释,实施办法主要呈现以下亮点:政府行政首长是防汛抗洪第一责任人。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同时,建立防汛“问责”制度。办法还明确,“在汛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免交过路(桥)费。在积极防汛期,行政区域内各路(桥)收费站(口)应留防汛抢险通道,防汛指挥车辆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防汛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防汛投入的总体水平,将防汛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洪抢险、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非工程措施建设等”。

  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实施办法要求加快大江大河骨干水库建设,提高调节和控制洪水的能力。据悉,我省将加快建设岷江、沱江、嘉陵江、涪江、渠江及安宁河等“五江一河”堤防工程,使沿江河城市堤防工程形成闭合体系。办法提出,将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尽快开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建立起防洪工程建设投入长效机制。

  昨(2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韩忠信、副省长郭永祥等出席了实施办法贯彻实施动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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