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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拟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使用方言

三秦都市报 2007-7-24 14:38:28

  昨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对国家机关等规范用字用语单位、行业和公共服务行业中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从业人员使用普通话作了具体要求,同时规定,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据了解,《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草案)》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国家推广使用普通话,并不是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和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且具有自身的使用价值,应对需要使用方言的特殊情况做出规定。根据这一意见,此次增加了一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用语特别规定):“国家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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