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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中新网 2007-7-24 14:39:31

  (八)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

  (九) 违反密码管理规定的;

  (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严重损害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已运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新建信息系统在设计、规划阶段确定安全保护等级。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级)。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200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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