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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空判”究竟哪条路好走?

中国普法网 2007-8-13 10:28:34

  从这两起交通肇事案可以看出,有工作、有单位的刑事被告人,附带民事赔偿基本能够调解执行到位。还有一些青少年打架斗殴造成他人轻伤害的案件,其父母一般都愿意积极赔偿。而更多的无固定职业,特别是贫困地区农民和流动人口的被告人,几乎没有赔偿能力。

  银川中院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姜戈向记者介绍说,目前在银川,来自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犯罪已占整个刑事案件的60%以上。流动人员居无定所,行无定踪,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根本无法调解赔偿。

司法救助

贫困地区钱从何来

  、  “我们需要探讨和追求的目标是,怎样真正落实对刑事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而不是指望社会对个案的慈善捐助。”银川中院副院长李桂兰说。

  2006年10月,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了银川中院关于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情况的报告后,提出建立特困群体执行案件救助金制度,在刑事被告人、民事债务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由政府给予刑事被害人、民事申请执行人适当的经济救济,以解决其生活困难。

  “法院的报告虽然得到了人大常委会的认可,但至今没有实质性的进展。这是因为,像宁夏这样的贫困落后地区,财政捉襟见肘,谁来出这笔费用?”姜戈建议,能否像建立见义勇为基金那样,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一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捐助一些,筹集司法救助基金,专款专用。

  据介绍,2007年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院长会议上曾明确提出“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研究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实际上,对刑事被害人由国家给予一定的救助和补偿,是国外通行的做法,很多国家都有相应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我国,北京、上海、山东等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或正在建立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实施办法,使许多刑事被害人通过政府救助得到实际意义的补偿。

  200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就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提出了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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