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4大争议焦点 观点碰撞激烈
中国普法网 2007-8-16 9:50:09
“申诉难”、“执行难”,已成为近年来百姓呼声最为强烈的两大司法顽疾。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议案共90件,其中针对当事人“申诉难”、“执行难”,要求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议案57件,占总数的近三分之二。
今年6月提请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两大问题,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了修改。在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社会各界对草案给予极大关注,观点碰撞十分激烈。
热点一:再审事由具体化是否合理
明确哪些情形应当再审,是解决“申诉难”的重要环节。草案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五项情形具体化为十六项情形。
数据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002件,决定再审的为48214件,改判的为15568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的90%以上。
代表性观点
将再审事由具体化可减少法院随意性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指出,“申诉难”,难就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不少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草案将再审事由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可有效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王胜明说。
为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指出,这一修改突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目前审判监督法律制度的架构中,再审立案的标准是原判决确有错误,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后,才能启动再审程序。这种规定使人民群众的申诉请求大部分不能得到实际的审查,有的被长期搁置,引发了大量涉诉信访。这次修改,按照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列举申请再审的事由,为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提供了程序保障,也便于法院审查受理再审申请。
增加的兜底条款并不妥当,轻易启动再审,可能使法院不堪重负,也给当事人造成诉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祝铭山指出,草案对再审事由加以具体化,扩充了新的内容,既增强了可操作性,又扩大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权范围,其意图在于解决“申诉难”问题。但是,对于增加的兜底条款———“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他认为并不妥当。“有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就可以在前15项具体事由之外,以任何自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其他理由,提出申请再审,随意性太大。”祝铭山表示,“启动再审程序,是十分严肃的事情,轻易启动再审,可能使法院工作不堪重负,也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累。”他认为在解决“申诉难”问题的同时,还应顾及维护司法裁决的稳定性,对民事申请再审加以适当控制。
热点二:申请再审全部提级审查是否可行
把判错了的案子再交给原审法院来审查、纠错,显然会使当事人对其行为的公正性产生质疑。此外,让原审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自我纠错,较为困难,这也正是造成“申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有鉴于此,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代表性观点
有助于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难纠自己错而产生的问题
王胜明指出,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人民法院重复审查。草案删除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保留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审查的问题,也可以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己纠错较为困难,当事人不信任原审人民法院会公正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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