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4大争议焦点 观点碰撞激烈
中国普法网 2007-8-16 9:50:09
如此将会使最高院和省院无法应对骤增的申请再审案件,应当有限定
全国人大代表刘跃珍认为,草案的这一修改,将会使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工作量成倍增加,这里面涉及人员、经费和其他一系列条件保障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正案草案时,同时要考虑工作量的问题,以及再审的质量和效率问题”。
也有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担忧,提级审查后,在人员数量不可能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省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无法应对骤增的申请再审案件,建议对此作出限定,比如对经过审委会决定的或影响重大的案件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同一案件申请再审次数应有限制,不能“终审不终”
祝铭山说,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的次数未作规定,即对同一案件申请再审的次数没有限制,以致出现再审之后又再审,一个案件作出七八个判决的现象,耗费了国家和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成本。这种“终审不终”的情形,严重冲击了司法既判力,颠覆了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削减了司法公信度。建议草案对此作出规定。
热点三:应否将抗诉事由具体化
草案明确规定了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此外,草案还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将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项情形抗诉事由具体化为十六项情形。
代表性观点
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实施法律监督是帮忙不是添乱
王胜明表示,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制度。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确保当事人申诉权利,是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一个重点。
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调查取证权、再审的建议权、调卷权、对调解案件的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伍增荣在审议时指出,针对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草案规定的抗诉事由从过去的四项增加到了现在的十六项,这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一些问题应该考虑,概括地说就是,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明确检察机关再审建议权,明确检察机关的调卷权,明确检察机关对调解案件的监督权等。
有业内人士对抗诉事由具体化的规定持否定态度
有业内人士对抗诉事由具体化的规定持否定态度,认为只有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发现有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后才可提出抗诉。
热点四:应否加强检察机关对执行程序的监督
数据
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未能最终实现。有一组数据显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义务的为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为46万件。
针对呼声强烈的“执行难”问题,草案对执行程序作了修改和补充: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以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完善执行机构,加强执行工作。
代表性观点
应该赋予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认为:“对‘执行难’问题的解决,草案对法院的规定比较清晰,但对检察院的规定却不足,即检察院除了监督审判环节、裁决环节的监督权力以外,对执行环节的监督权力被遗漏了。”他建议应该赋予检察院在案件执行环节中的监督权,在规范人民法院如何执行的同时,增加对检察院在执行环节的监督职责和权力的规定。
各级人大应该成立特别案件调查委员会,对个别申诉案件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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