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日民间诉讼路向何方? 创伤愈合期待法理认同
法制日报 2007-9-17 14:28:44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是发自于中日民间的、与政府没有任何直接关联的解决个别战后遗留问题的积极尝试。诉讼之所以能在日本进行,不仅取决于原告中国公民要求正义和救济的顽强意志,也有赖于日本律师和其他支持团体在各方面的帮助。对于既无金钱也对日本司法一无所知的中国公民原告来说,离开后者可能在诉讼中寸步难行。在不以经济回报为条件的双方民间合作中,惟一能够解释的就是,中方与日本的法律界的志愿人士在诉讼涉及的战争遗留问题上具有共通的价值观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把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看成是中日民间,通过摸索共同的价值观来构筑未来的中日关系也不为过。
日方7年后始提“放弃请求权”
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之所以走到今天,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自愿为中国原告辩护的日本律师们和支持团体。后者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日本友好人士”,很多是战后成长的新一代的日本社会主流精英。原告的日本律师团囊括了包括日本律师协会会长在内的日本法律界人士,他们代理中国原告基于日本国内法的诉求,在一定程度上也获得了日本下级法院的响应。
在日本法院的各级审判中,除了慰安妇第一个诉讼,日本法院几乎对所有案件中原告受到侵害的事实都予以认定。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其中的西松建设诉讼的二审判决。这是日本法院在中国民间索赔诉讼中认定了原告的事实和权利主张,并突破了包括请求权放弃问题在内的一系列诉讼上的障碍、判决中国公民原告胜诉的惟一一个二审案件。这一判决说明,日本法院在对待战争遗留问题上并不是铁板一块,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了日本国内法院对私权和人权保护重视的倾向。
但是,日本最高法院在2007年4月27日的同一天内,就西松建设案和中国公民“慰安妇”损害赔偿诉讼,均以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放弃了中国公民个人的请求权(裁判上的诉权)为由,做出该请求必须驳回的判断。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指出,这里的请求权的放弃“并不意味着请求权在实体上消灭,只是相当于失去了基于该请求权的裁判上诉请求的权能”。从结论上看,中国公民对日索赔在日本国内法体系内只具有不能得到救济的权利。
日本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紧跟日本政府。事实上,从1995年6月28日花岗案件提起的第一个中国民间索赔诉讼开始后的7年间,诉讼一直没有涉及请求权是否被放弃的问题,而是仅仅就日本国内法权利主张和免责事项展开抗辩的。直到2002年的福冈绑架、奴役劳工案中,被告方才首次想起以《中日联合声明》第5条所谓的个人请求权放弃解释为由抗辩。
日本最高法院就请求权的“放弃”的法律意义而言,完全采纳了在此之后日本政府的立场。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支持了日本政府立场,意在封堵当事人在日本国内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
民间索赔涉及哪些国际不法行为
中国民间索赔诉讼涉及到的日本的国际不法行为是什么?在慰安妇、战时集团强奸诉讼,大屠杀、细菌战、无差别空袭诉讼,一部分的绑架、奴役劳动诉讼,是直接以日本国家为被告,针对日本国家的不法行为(包括国内法的不法行为和国际法的国际不法行为)的诉讼。尽管上述案件中,原告中国公民基于日本违反国际人道法的主张,日本法院以个人非国际法主体为由,拒绝在其国内法体系内作为法律问题考虑。但在这些案件中,除慰安妇第一个诉讼的一审之外,日本法院几乎对所有案件中被告侵害的事实都予以认定;在个别案件的判决中还附加地指出了日本的国际法的不法行为。如在细菌战诉讼的判决中,东京地方法院就首次以司法判决形式,认定侵华日军在侵华战争中违反国际法,使用细菌武器,造成中方大量人员伤亡的史实。
除此之外,日本政府在1945年8月15日接受波茨坦公告、向包括中国在内的盟国投降之后,仍有国际不法行为。就绑架、奴役劳动诉讼涉及的日本的国际不法行为问题而言,日本一旦宣布投降,则从这一天起,在一般国际法上日本必须停止敌对活动、在日本国内停止对盟国公民的不法侵害。同时日本负有对其境内的盟国公民的安全保护义务、特别是对其绑架和奴役的盟国公民,负有在合理期间内安全将其送返母国的义务。在日本的绑架、奴役劳动事件中(无论被告是日本国家还是企业),虽然奴役劳动停止了,但日本国家的安全保护义务及安全将其送返母国的义务并未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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