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解读慈善法草案内容:将重新界定慈善行为
法制日报 2007-9-3 14:11:02
据外几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向本报记者透露,慈善法草案总体内容大致为:
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慈善募捐的主体、慈善募捐的监督机制、慈善事业的主管部门、慈善捐赠活动的程序,明确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慈善事业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资、退出等行为。
同时,将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登记的手续,提高办理登记的效率等。
根据有些专家意见,慈善法草案还可能涉及如下内容:
全面推进和必要规制的原则
这是慈善法立法工作的一个总体的方向性原则。
慈善事业被经济学家称作“社会的第三次分配”。发展慈善事业,对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合,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全面推进我国慈善事业是一个必须的方向。
对于当前涌动的慈善冲动以及因慈善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必须从法律上给予保护、支持和廓清,也就是要进行必要的规制,否则,很可能将会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对人们热心慈善事业的积极性造成打击。比如,湖北5名贫困大学生受助不感恩、评论界对这5名大学生的不正常的宽容;又比如,演艺名星、企业家刚开始高高兴兴对贫困大学生进行资助,而最后双方又“反目成仇”等。
关于基本原则
将大致确立如下原则:扶贫济困;自愿无偿,即慈善捐赠应当自愿无偿,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由捐赠人自主实施捐赠行为;公开公正,即慈善捐赠程序、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捐赠款物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政府推动,即制定慈善政策法规,制定慈善优惠政策,依法监督管理、规范募捐行为,规范使用捐赠款物,维护慈善组织和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民间实施,即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的慈善,营造社会慈善氛围,调动各类慈善资源、广泛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
解决慈善组织的问题
慈善等公益事业组织享有一定的公信度,这种公信度具体化就需要明确组织结构,即责、权、利的分配和制衡,财务状况要透明,公众要有知情权。
另外,我国目前的慈善主体不明确,慈善机构体制和管理落后:目前合法的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使得慈善机构在法律和行政体系中层次都不高。这不仅大大阻碍了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使得慈善机构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慈善救助所需;而且造成慈善机构权责不清,效率低下。
对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在内的慈善主体,在支持鼓励的基础上,还要进行规范、监督。规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慈善资金的使用、慈善项目的运作,以及政府社会对慈善组织的监督。首先,慈善资金的使用必须体现捐赠人的意愿。其次,要对慈善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考核。
重新界定慈善行为
慈善活动不仅仅是款物的捐赠,还包括人民群众的自愿参加、奉献爱心的一些慈善行为。慈善行为除了捐款捐物外,还包括人民群众的义工行为、社区中的志愿者行为,以及按照自己的能力来为他人、为社会、为困难群体进行扶助的行为。
推广和普及义工登记制度、培训制度、时间积累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表彰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者愿服务。
同时将推动志愿服务领域的延伸和拓展,创新志愿服务的方式、丰富志愿服务的内容,促进志愿服务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关于捐赠的免税程序
只要是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团体进行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但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盈利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盈利组织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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