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式宣誓调查 应在形式中植入法治内核
中国普法网 2007-9-30 10:27:29
“誓言在罗马法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9月22日上午10点,广州市大学城中山大学校区体育馆外,几十名中山大学的学生一起举起握紧拳头的右手,齐声高呼:“争做文明使者,不浏览有害信息;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校方有关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这是一场针对一些青年学生对网络存在错误认识和不文明上网行为,筹划已久的一次网络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这则新闻发生后,迅速被国内各大媒体传播,各种评论也随之而来。本不应该引起轰动的这样一则新闻,为何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主要原因是这次教育活动的形式:通过宣誓的方式,让学生们自觉自律。人们的着眼点正是“宣誓”二字,争论的焦点也完全从这次教育活动的内容上脱离出来,上升到当下普遍存在的“宣誓”行为的作用和意义上。 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大致有三种不同声音:大部分的宣誓行为,有作秀嫌疑,应当少宣誓多做事;宣誓的过程既是一种教育,又是一种警戒,还是一种约束,值得提倡;目前的很多宣誓活动,因为缺乏制约,尤其法律上的制约,多流于形式,应当强化宣誓制度建设,加强法律上的约束感。 之所以产生如此大分歧,原因是:因为受到历史传统的影响,人们很注重宣誓,现代社会下,宣誓被无形地渗透到日常生活的角角落落。随着历史的发展,当宣誓这个在古代极具法律约束力的概念,被弱化为只需要道德和良心的约束时,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环境下,人们已经无法预期宣誓所能起到的真实作用,也就不再相信宣誓了。
宣誓调查之一
公务员就职宣誓制度在争议中前行
2002年8月,人事部首次组织了新录用公务员上岗宣誓仪式,随后很多省份在招录公务员时逐步推广这一做法。至今,宣誓仪式已成为公务员上岗之前的必经步骤。 云南省人事厅有关人员告诉本报记者,他们在今年刚刚结束的公务员培训结业典礼上,就引进了这种方式,“而且将可能全面推广”。“这种方式虽然遭到质疑,但是,我们将这些公务员宣誓的内容进行了档案登记,将会进一步完善这种机制。” 据了解,因为缺乏统一的标准,近年来各地的公务员宣誓对象可谓五花八门。有的对象泛指为“祖国和人民”;有的则把宣誓对象定为人大常委会;河南省某市一位市长上任时,宣誓对象更为复杂,“手擎《宪法》,在人大代表的见证下,面对国徽,宣誓就职”;有的宣誓对象则是国旗。 而在去年,合肥市某区公务员们的宣誓对象竟然是包公。面对包公,这个区150多名正科级以上干部,庄严宣读了“九不准”的誓言内容:不准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务和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突击提拔干部;不准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等。 其实,不仅是新聘用公务员要履行宣誓仪式。近日,在广州市廉政文化周上,来自海关、地税、国税等廉政“高危行业”的500名已就职的青年公务员也庄严宣誓:“以后当了官永不贪污”。 针对公务员宣誓的乱象,在社会上也引起很多的争议。甚至有人认为宣誓违背了我国法律精神。北京律师吴朝华分析认为,因为宣誓并没有法律依据,依据现代法学理论,对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行使应该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而不管是以前的公务员暂行条例,还是现在的公务员法,均没有对新录用公务员必须进行宣誓的规定,因此,宣誓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有更多的反对者认为这种宣誓仪式是在作秀。 但是据调查,更多的人对正在完善的公务员宣誓制度持肯定态度。据中国政法大学的一项不完全调查结果显示,76%的人认为:我国实行公务员宣誓制度与法律的精神是一致的,其制度价值就在于可以增加任职者的使命感和守宪的法律意识,从而为日后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权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以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律意识,提高自身依法办事的水平。宣誓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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