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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国家荣誉制度几年内全面建立

人民网 2008-1-2 9:47:05

    人民网北京1月1日电  (记者盛若蔚)“伟大的事业需要伟大的精神力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在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伟大征程中,迫切需要按照宪法的规定和党的十七大的要求,设立国家荣誉制度。”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负责人今天接受本报专访时说,从现实情况看,设立国家荣誉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引领社会风尚,用共同的价值观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

  不久前,中组部副部长、人事部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引起社会关注。实际上,此举正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要“设立国家荣誉制度”的具体体现。

  人事部正在加紧研究建立包括国家勋章在内的国家和政府奖励体系,预计这一体系将在未来几年内全面建立。

  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负责人说,设立国家荣誉制度有宪法依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第八十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实际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各种奖励的法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奖励表彰活动,大量可歌可泣的先进模范人物受到奖励表彰。同时,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省部级以下的奖励活动开展得较多,而以国家名义颁发的国家最高奖励制度至今尚未建立。

  据介绍,国家和政府奖励制度是由多层次不同种类的奖励项目构成的体系。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是国家最高层次的奖励。

  “对作出卓越贡献,品德高尚,堪称全社会楷模的人物,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国家的名义给予最高奖励,不仅是一种崇高的荣誉,也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体现。”该负责人说,人事部高度重视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工作,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勋章的分类、授予条件、授予程序等问题进行研究,取得了重要研究成果。同时,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奖励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积极工作,推动有关法律尽快出台。

  “一个典型就是一面旗帜”。新中国成立近60年,全国涌现了许多先进典型,如“宁可一身脏,也要换来万家净”的环卫工人时传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人民作家”巴金,“人民艺术家”常香玉等,每个模范人物都有很强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和鲜明的时代性,发挥了巨大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相信国家荣誉制度的设立,将充分调动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建功立业。”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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