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益受损常发生 专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亟待细化
中国普法网 2008-1-3 11:42:00
相关法律需做哪些改进
□明确监护人的资格范围及选任方式 □建立监护人监督网络促其行使职责 □明确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性质和方式 □明确监护终止的后果加大公权介入 □把未成年人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研究
本网记者 刘宏
“哪个爸爸不打人,哪个孩子不挨打……”在我国,很多孩子是唱着这首儿歌长大的。然而,这种“打是亲骂是爱”的传统认识,目前正在逐渐演化成一个法律问题。 广东省佛山市的10岁男孩小华(化名),本应和小朋友一起读书,一起玩耍,过无忧无虑的日子。但是,小华却因为屡遭父亲殴打,四次离家出走流浪街头,后又因为沉迷电脑游戏,被继母逐出家门……2007年年末,小华第五次流落街头。 据了解,类似的孩子受家长虐待的例子并不鲜见。未成年人在家中合法权益被侵害且得不到妥善解决的状况,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西南某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曾对3000多名未成年人被侵权情况进行过调查,统计表明,这些未成年人中有42.9%曾被父母打骂;0.7%曾受冻挨饿;0.7%曾经被捆绑;31.7%曾被罚站罚跪或做某件事情;2.4%有病未得到及时救治;6.1%父母对其不闻不问;1.9%家长不允许其上学。 “带有侮辱和虐待的行为严重挫伤了未成年人的上进心,阻碍了他们健康成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制教育研究会会长康树华告诉记者,我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但有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据统计,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67亿。在那些监护人不尽监护职责的家庭中,不仅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健康权受到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也得不到保障,未成年人出现的一些不良行为不能被及早发现和纠正,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素质的提高。”在近日召开的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体系论坛上,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嵇昆梅建议,我国应当尽快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特殊需要的监护制度。
现状
未成年人监护规定过于笼统不易操作
“之所以会出现父母虐待孩子却无法处置的状况,是因为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概括。”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郭通友说。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监护制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依据血缘关系确定的法定监护制度;由近亲属以外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充当监护人的意定监护制度;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充当监护人的公设监护制度。 对于未尽到监护职责、侵害孩子权益的父母,我国在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早有相关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是一项最主要的惩罚措施。 然而,一份来自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的研究报告指出,我国对监护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比如,什么情况属于“没有监护能力”在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尚无明确规定。而公设监护制度也因为社会的发展变化,单位及居委会等很难履行照顾管理教育被监护人的职责。由于法律规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只是选择之一,不是必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我国法律还没有明确的国家监护制度的规定,因此,具备公设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有效监护的状况就成为现实。 报告称,虽然法律规定了监护人的职责,并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监护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屡屡发生,父母虐待、殴打被监护人致伤、致残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监护人履行职责由谁来监督的问题有待法律进一步规定。另外,法律虽然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但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很难确定新的监护人的情况下,撤销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人的资格也不那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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