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益受损常发生 专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亟待细化
中国普法网 2008-1-3 1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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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细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强化未成年人法律主体地位
“概括地讲,对家庭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应当解决三个问题。”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的北京市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佟丽华进一步解释说,这三个问题包括:谁能做监护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怎样保证监护人履行他们的责任。 如何完善现行法律,有关专家也给出了建议。 郭通友认为,应该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范围和选任方式,取消现行法律规定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担任监护人的规定,同时可以规定,类似儿童福利院、SOS儿童村等具有监护性质的组织承担监护责任,作为对缺失监护人的特殊群体的救济补充。 建立包括监护监督机构、监督的范围、监督方式、制裁措施等几个方面的监护人监督网络机制,促使监护人有效行使监护职责,更好地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作用。 明确监护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方式。对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法律应当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强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人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还应该明确监护终止的原因及法律后果,应当增加对未成年人财产保护的具体规定,加大公权力和社会组织的介入。”郭通友说。 佟丽华认为,在撤销父母监护资格法律程序中,还应当增设“中止监护资格”程序,给予那些“经教育能改正”的监护人一个机会。这也更为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佟丽华建议,应当把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来研究,子女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或者私有财产,在法律概念的表述上应当加以注意。 “在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上应当给予孩子更多的权利,给予成人更多的责任。权利保护与预防犯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保护好孩子权利的同时也就从另一方面起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佟丽华认为,建立独立系统的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体系,是改变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现状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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