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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大立法拟将医生天书处方定性为非法行为

中新网 2006-11-1 9:28:38

  中新网10月31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医生开出的处方,患者可能一个字也不认识。这样的“天书处方”,在山东有望被定性为非法行为。昨天,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获悉,全国首部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正进行一审后的修改,预计年底前将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首次将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的违法责任纳入规范,其中医生将作为直接责任人受到处罚。

  据参与起草该条例的山东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副处长宫钊介绍,尽管中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早就对使用药品通用名称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一直没有设置违法责任,导致医生在开具处方和医嘱过程中频繁使用药品代码。药品代码只有开药医生和药房才能看懂,一般患者根本看不懂。医生此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处方外流、保证药品垄断利润,迫使患者只能从医院药房购药,而不能购买药店相对便宜的药品,严重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该条例首次明确规定,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未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由卫生、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明明白白买药看病将不再是患者的奢求。

  此外,该条例还设置了用药评价制度,这在全国范围内也属首创。根据该项制度,患者或其近亲属对医院等用药人使用药品有异议的,均可向药品评价机构申请用药评价。该评价业务由省或设区的市的医学会等具有用药评价资格的机构承担。用药评价机构的专职人员只能在一个评价机构里任职,而有犯罪记录、被开除、曾经出现重大诊疗用药事故、有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人均不得从事用药评价业务。

  那么,何类主体必须接受草案约束?宫钊介绍,药品使用主要涉及的是,用药人以防治人的疾病、康复保健以及其他调解人的生理机能为目的,向受要人提供药品所实施的药品购进、储存、调配及应用的活动。这就将草案的调整对象设定在三类用药主体上。第一类是医院、疗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及卫生所、急救站及农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第二类主体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三类主体是其他用药人,包括美容院、戒毒所、康复保健中心、防疫站等。而个人自购自用药品将不受条例草案制约。

  此外,该条例将拆零分装、遏制药品浪费纳入条例调整范围。在现实中,有时几片药就能解决的小病,但医院却动辄开具百片包装的“大处方”,既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又造成了大量浪费,还污染了环境。条例对类似药品浪费情况,也作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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