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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签”事件是否击中了医疗法规软肋

法制日报 2007-11-27 10:40:11

  院方还着重强调,死者男友肖志军不是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是拒绝让医院做剖腹产手术。院方出示了肖志军的签字,是写在一张病历上的一行歪歪扭扭的字体:“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肖志军。”(李郁)

  两律师请求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北京两名律师今天上午向国务院提交信函,建议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北京扶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赵廷凯和张浩然称,了解到孕妇因男友拒绝医院做手术而死亡的事件后,受到很大震动。他们认为这一事件反映出死者关系人肖某的“固执”与“愚昧”,也“暴露出了现行医疗机构手术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因此,他们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建议》,请求对该条例进行“适当修改”。

  两律师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手术或特殊治疗须征得患者同意,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立法的本意是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医疗机构的权利,但医疗卫生事业首要选择是尊重和保护生命。如果与此有冲突就可能造成这样的局面,即在危急时刻,患者生命权可能完全由家属和关系人决定。如果家属或关系人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低下或出现心理障碍,就会对患者生命造成极大威胁。如果有恶意倾向,其危险性就更大。

  两律师建议,在相关规定中,赋予医疗机构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利。在无法取得相关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正确的治疗方案实施抢救。医疗机构采取的抢救方案符合现行医疗科学的,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两律师称,建议书已以信函形式邮寄给国务院办公厅。

  这两名律师还表示,他们自愿免费为死者李丽云的父母作法律代理人。今天下午,他们来到死者李丽云父母所住的石景山区鲁谷小区展龙宾馆,向李丽云父母表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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