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拟规定监管部门抽取食品样品应付费
新京报 2007-11-30 10:06:52
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第40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草案修改稿中新增条款规定,对于非法食品产销,街道有权进行制止。同时,对于违反食品召回制度和加工注水肉的行为,最高罚款限额由以前的50万元分别调整为30万元和10万元。
街道办协调督促有关机构进行查处
目前很多食品卫生方面的问题,均来自于基层。考虑到基层组织没有食品安全执法权力,草案修改稿特意赋予街道办事处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力。
其中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协调、督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者向市和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而村委会、居委会若发现上述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有关人士表示,这样可以改变一些地方政府调动不了一些垂直管理的职能部门的现状。
违反食品召回制最高罚款降为30万
草案修改稿中调低了加工注水肉、甲醛发海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高限,从最高处以50万元罚款调整为10万元。
修改稿同时规定,今后,与加工注水肉一样,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前,最高罚款额度为50万元。
有关人士表示,作出此项调整,是因为国务院新出台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草案修改稿中对原有不符合“特别规定”的法则和条款,进行了调整。
另外,草案修改稿还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抽样检测的行为进行规范,并对政府在食品安全中应负的责任新增了条款。
监管部门抽取样品应付费
- 条例热点关键词一:检测
草案修改稿新增规定,今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抽样检测,要对抽取样品向生产经营者付费,且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检测费用。也就是说,检测者要对自己的检测行为买单。
此规定指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需要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抽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抽取样品应当付费,并不得收取抽样检测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列支。
食堂禁止存用亚硝酸盐
- 条例热点 关键词二:安全
为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修改稿中规定,禁止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亚硝酸盐,更禁止使用。
对违反规定的上述单位,除了没收相关物品,还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北京还存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缺失、滞后和修改不及时等问题。质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及时公布。公众可以免费查阅。
同时,草案修改稿还明确列出6类内容,可制定地方标准。今后,诸如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限量规定等,都可以制定北京自己的地方性标准。
事故多发可撤政府负责人
- 条例热点 关键词三:问责
草案修改稿对于政府在食品安全中应负的责任新增了条款。针对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或推诿应承担的职责造成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职、处分、撤职、开除等罚则,处罚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修改稿还规定,本行政区内一年多次出现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