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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调整城镇居民医保部分待遇 儿童享门诊补助

新安晚报 2007-12-7 9:37:46

  从明年1月1日起,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将给予20元的门诊治疗补助。昨天,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新政,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同时规定一类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时,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各区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为缴纳,个人不缴费。

  三种大病门诊年最高可报2500元

  文件规定,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三种疾病之一的,经住院治疗后仍需门诊治疗的,一个年度内可选择一家定点门诊医疗机构,享受门诊补助政策,其出院后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承担50%,基金承担50%,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元。

  患以上三种疾病之一,并需要门诊治疗的未成年人,其申请人可持申请表、医保卡、住院医院的出院小结和病历,到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报。经核准后次月,可持医保卡到所选定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下年度仍需门诊治疗的,应在每年的5月底之前持申请表,经原住院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后,到该市医保中心复核。

  20元门诊补助打进个人医保卡

  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佘军处长告诉记者,考虑到未成年人,尤其是在校学生怕耽误学业,生病一般住院的少,而看门诊的偏多,所以在此次调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时,重点调整了这一群体的待遇享受。按照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居民,缴纳了30元的医保费参保后,在城镇居民定点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将给予20元的门诊治疗补助,这些钱放进其个人医保卡内,可以门诊看病,但不能到药店买药,当年未用完的补助,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据介绍,由于2007年度参保居民的参保时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而此次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仅剩余半年时间,所以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居民的门诊补助标准也相应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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