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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上调工伤全残者及其供养亲属待遇

齐鲁晚报 2007-11-14 10:06:03

    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山东省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此项工作于2007年11月底前结束。

    此次调整人员的范围包括:2006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6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2007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明确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6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6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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