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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定:公办高中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

大众日报 2008-6-22 17:26:59

    记者从山东省教育厅获悉,在规定公办高中不得在校内外单独或联合其他公办高中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的同时,山东省支持民办教育机构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

    规定指出,严禁普通高中利用公共教育资源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指严禁利用公办普通高中品牌、校园校舍、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举办复读班;严禁抽调公办普通高中教师到其他任何单位举办的复读班或复读学校授课或辅导。

    支持民办教育机构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以往届高中毕业生为招生对象举办高考补习学校(班)的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不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作为过渡性措施,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可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教育资源等举办高考补习学校。但现有公办普通高中教师到高考补习学校任教,必须办理工作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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